东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东兰县地处桂西北,云贵高原南缘,红水河中游;东傍金城江区,西界凤山县,南傍大化、巴马县,北邻南丹、天峨县,离自治区首府南宁市308公里,距河池市金城江镇130公里。323国道线过境。辖5个镇和18个乡,县人民政府驻东兰镇,行政区域总面积2415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1.2万公顷,粮食播种面积2.12万公顷,经济作物种植面积2445公顷。有林面积14.35万公顷。总人口27.4万,其中壮族占85%。其中农村人口25.6万。有壮、瑶、苗、侗等少数民族25.24万人。东兰县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素有“四乡”之美称。一是广西的“将军之乡”;二是“铜鼓之乡”;三是“板栗之乡”;四是“三乌鸡之乡”。东兰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热量丰富,夏长冬短,雨量充沛。全县有大小河溪250条,年均径流量总量为17.28亿立方米(不包括红水河),水资源理论蕴藏量为2.47万千瓦(不包含红水河),可供于发电用1.18万千瓦。